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市直各学校:
    根据《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职称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21〕28号)《山西省教育厅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2021年度全省中小学校教师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晋教师函〔2021〕52号)《朔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22年度全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朔人社发〔2022〕18号)等精神,结合我市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要求,现就做好2022年度全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组织管理
    2022年中小学教师系列高、中、初(市直)级职称评审工作,在朔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管理和指导下,由朔州市中小学教师系列高、中、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 
    二、评审范围                  
    全市范围内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及市、县(市、区)教研室和校外教育机构中,具备相应教师资格证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在聘(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包括从事思想政治类教育和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生物、历史、地理、科学、音乐、体育、美术、信息技术、通用技术、综合实践(研究性学习)、幼教、安全等学科教育的教学人员及从事电教、装备等教育管理工作的人员。申报人员所从事专业须与其申报专业一致。事业单位的人员须在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聘用且兑现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工资(从机关流动到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除外)。 
    受到政务处分的兼职公职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或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以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开始收受申报评审材料之日为界)不得申报。

    三、评审条件
    1.坚持师德师风第一标准。各校要对教师师德师风进行严格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申报人员及有违反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规定情形的教师,不得推荐参评。
    2.申报人员必须参加年度考核。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合格的,当年聘期计入任职年限。不将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作为申报副高及以下职称的限制性条件。
    3.继续贯彻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要求。取消高级教师及以下标准条件中对申报人员的奖励和荣誉要求(包括原标准条件中的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优秀教育工作者、模范教师、优秀教师、省特级教师、教学成果奖及艺术、体育奖项)。申报人员专业理论、育人工作、教学工作、教科研工作、专业示范其他要求执行现行条件。
    4.继续向乡村学校教师倾斜。各级别职称申报、评审对乡村学校教师不作论文、课题项目、奖项、头衔称号的刚性要求。
    四、有关要求
    1.严格申报工作程序。中小学教师系列职称评审继续按照个人自主申报、单位民主评议、逐级审核申报的程序组织。各单位要严格申报推荐程序,做到岗位职数、评审条件、推荐办法、个人材料、推荐结果全部公开,严格实行“三公示”制度,杜绝暗箱操作、弄虚作假等行为。

    2.严肃申报工作纪律。各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规范性、完整性进行认真审核,做到责任到人,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中小学校校长是第一审核人和责任人。对违反工作纪律、把关不严的单位,实行责任追究制并进行通报。
    3.2022年,小学(幼儿园)教师晋升中小学高级教师人数暂继续按照“不得超过当地小学(幼儿园)教师总数的1%”政策执行,待新政策出台后另行通知。
    4.关于聘任时间计算。中小学教师职称聘任时间从取得相应职称任职资格后,按照聘任证书的聘任时间及岗位聘任时间开始计算。具体计算如下例:2017年12月31日前聘任的,可按满5年聘期计算;2018年1月1日以后聘任的,则不满5年。
    5.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制定本辖区中小学教师初级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评审安排意见,并严格按照文件执行。
    6.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严格把握时间节点,规范申报程序,严格审核申报条件和材料要求。
    7.申报时间安排。中小学高级教师、中小学一级教师、中小学二、三级教师(市直)申报截止时间为:2023年4月28日。为了保证评审时间,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接收时间安排,过期不予接收。
    本《通知》未及事宜,按照《朔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朔州市教育局关于2018年度全市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朔人社职字〔2018〕31号)及国家和我省现行职称政策有关规定执行。

                     朔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朔州市教育局  
                           2023年3月17日